战略发展
无奈的地产,未尽的清算
2010-07-21 10:47  浏览:117
”朱中一说。这次调控中,保障性住房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

    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是房地产行业的一个巨大缺口。从一开始,这个领域就充满了博弈。

    1998年确定住房货币化改革方向的“23号文”,最重要的房改思路就是“最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的原则,并明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原建设部也曾明文规定要求各地住宅建设70%—80%应建经济适用房,销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北京规定为年收入6万元以下家庭)。

    但这一规定一开始就遭到了开发商的激烈反对,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正确的情况应该是80%的人购买商品房,10%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0%的人租住廉租房。终于,在2003年的18号文中,经济适用房开始由“住房供应主体”换成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同时其保障对象也进一步缩小,实际执行时,标准又更侧重于其中收入偏低者,形成“重市场、轻保障”,甚至到后期成为“市场甩掉保障远远跑在前头”的格局。

    从2007年开始,中央重新开始重视保障性住房,在国务院的24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保障性住房概念”,取代了积弊丛生的“经济适用房”。

    《基本住房保障法》可能成为这次调控最大的成果之一。“这部法律被赋予的意义太多了,人们的期望值太高了。甚至有人说,希望这部法律能把房价降下来,当然,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参与《基本住房保障法》起草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洪亮说。2010年3月底《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区市)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这部法律比较引人注意的是,规定了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问责制。比如要求把保障房计划列入规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和政绩考核挂钩。“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指标、比例。”王洪亮说,“这需要协调各部门的意见,所以规定的比较原则,有些东西说的太明白会有很大麻烦,所以有待实施细则里去规定。”

    国土资源部也对保障性住房提出了要求,即保障性住房和满足自住性小户型住房的供地要占70%的比例。“以前也有70%类似的要求,但是对楼盘和小区的要求,而不是对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位专家说,对土地的要求实际不是提给开发商的,是提给政府的,是对土地市场一个整体的要求。“但能不能做到,这还得看地方政府执行的情况。”

    各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热情也“突然高涨”。北京市政府计划,2010年保障性住房套数占全市新开工面积的一半,面积则超过前三年保障性住房的总和。上海市2010年保障性住房开工面积占全市住宅开工面积60%。但这些开工计划是否能够完成,依然存疑。“前几年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完成量普遍很低,不到30%。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有的甚至没有保障性住房的预算。”国土部的一位专家说。

    “让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负责,就得给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利。没有财政收入,怎么做保障性住房?”一位地方政府官员反问。如果分税制的税收体制不打破,地方政府的利益格局没有获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没有了保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上,中央与地方的博弈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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