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谈判
谈判中的诡辩及对策
2010-07-21 10:55  浏览:144
在例一中,甲方代表采用的是一种避实就虚的招术。甲方之所以要与乙方联营,最关键的是缺少高超的生产技术,否则,联营就失去了基础。因此,甲方要向乙方说明,只有在确定了乙方所能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范围及其程度之后,才能进一步商谈产品利润的分配等其他事宜,前一个问题不清楚,后面的问题就无从解决。从例二中,如果买方被纠缠到供货数量与性能要求中去,并明确乙方可接受的价格,那么在谈判中无疑就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此时,买方摆脱对方纠缠的最好办法是要求对方谈判人员回到逻辑推理的起点:贵方提出了目前的报价,所以我方要求解释这种报价的形成基础,如果贵方不讲清“目前的报价”,我方则无法提出供货的具体意见,最终报价也就无法形成。所以,贵方对我方的要求是不妥和缺乏前提条件的。做出了上述论证后,对方若希望谈判成功,就不好再固执己见了。由此可见,只要坚持以具体性、客观性法则去分析平行论题的内在因果联系,就能使平行论证的诡辩术失去招架之力。    

    五、滥用折中

    滥用折中是谈判人员面对两种差距极大或根本对立的观点,不作任何客观具体的分析,而用“和稀泥”的方式从抽象的概念上折中二者的诡辩手法。例:

    某货物卖方要价200元,买方提出用100元购买,买卖双方的价格分歧是100元,卖方提出各让50元,表面上看来公平合理,实质上却缺乏任何具体的分析。比如,此物的实际市场流通价只是100元,折中成150元,买主岂不活活被卖方硬性诈去50元?假使双方成交的是大批的生意,那么其后果对买方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在公平原则上的贸易关系,应以客观性为基础,一方必须允许对方再行讨价还价,直至货物价格接近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合理价格为止。

    如果贸易双方的分歧不是表现在产品的价格上而是在合同的条文上,则滥用折中的危害性更大。合同条款的分歧一旦发生在某些原则上(如条文与法律规定的抵触),则有问题的一方应主动地加以全面纠正,其间不存在折中变通的做法。

    当然,在很多时候,谈判双方为了促使贸易关系的尽快形成,针对双方的分歧,各自做出某种让步,对彼此都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种贸易的结果是双方都能于其中得到利益。但建立在诡辩术基础上的滥用折中,却只能严重损害他方的利益,它既无法体现出商务谈判所应遵循的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可能成为双方宽容和解精神的象征。

    总之,商务谈判中,诡辩术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谈判人员对此都应有清醒的认识。从根本上来说,对付玩弄诡辩伎俩者的最佳方法,是掌握好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以客观性、具体性、历史性三原则认清其诡辩本质并加以正确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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