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十:盲目对外出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函
由于创业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因此,一些创业企业之间往往进行相互出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情况。由于这种盲目担保往往给创业企业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仍属于对外担保的范畴,应受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
有权对外担保的担保人有两类:
第一类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类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若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属于中小企业融资保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逐笔审批才能生效。外汇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申请资料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人在收到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保函,否则批准文件就自动失效。这时如还需出具保函,担保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批准了。担保人正式出具保函后,还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为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不必逐笔报告登记。最后,如果公司发生履约困难需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应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后方可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