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对数字代币采取积极监管政策,态度较为开放
(一)数字代币相关监管政策规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称MAS)对数字代币和虚拟货币在定义上是有所区分的,数字代币即Digital Token,而虚拟货币是Virtual Currency,MAS认为虚拟货币是数字代币的一种特定形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称MAS)于2017年8月1日声明称,MAS目前尚未监管虚拟货币的立场与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相似。然而,MAS已经注意到数字代币的功能已经超越了虚拟货币的范畴,如果数字代币构成受MAS执行的证券法定义下的一种产品,那么对该种数字代币的发行或提供必须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具体规定包括:
1、如果数字代币符合《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提供或发行数字代币有可能被MAS管辖。资本市场产品包括以下各类:证券,期货以及合同或用来进行杠杆外汇交易的机制。 MAS 会审查数字代币的结构、特征来确定某一种数字代币是否构成SFA定义下的资本市场产品。如果数字代币属于SFA当中的证券定义,代币发行人需在发布此类代币之前,必须上报MAS并登记招股说明书,除非得到豁免。
2、任何在新加坡运营与构成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有关的主要平台的主体,其行为可能受到SFA管辖;若该主体的行为构成受监管的行为,或其行为表现构成受监管的行为,该主体必须取得从事相关资本市场服务的执照,除非该项要求被豁免。
3、任何在新加坡为构成投资产品的数字代币提供金融建议的主体必须有《财务顾问法》(Financial Advisors Act,FAA)获准来提供相关金融建议服务的理财顾问执照,或是一个免执照的理财顾问。
4、任何在新加坡建立或运营构成证券或期货的数字货 币交易平台的主体,可以建立或运营一个市场。任何建立或运营一个市场,或表现为运营一个市场的主体,必须被MAS批准其成为一个交易所或被MAS承认为SFA下的做市者,除非该项要求被豁免。
5、域外交易监管。在新加坡域外运营部分或全部主要平台或交易平台的主体,其行为也受SFA管辖。当某一驻在新加坡域外的主体有任何以为在新加坡境内的公众或部分公众提供金融建议服务为目的的行为,或其行为有很大可能诱使在新加坡境内的公众或部分公众使用该主体提供的金融建议服务,则该主体可能被认定为在新加坡境内活动的理财顾问。
6、不得为洗钱、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不受MAS管辖的数字代币可能收到反洗钱相关法律的管辖。根据《反恐法案》及其他联合国安全委员会决议通过的规章,禁止通过数字代币与特定个人或单位进行交易或为其提供金融服务。MAS同时打算建立一套全新的支付服务体系(“新支付体系”),该体系将涵盖相关规则来解决与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交易或互换有关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问题。这些中间机构将会被要求订立政策,程序和控制机制来解决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相关规则将包括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交易监控,筛选,**可疑交易以及保留充分记录。
7、对数字代币沙盒标准。任何想要在金融服务业技术创新并可能涉及MAS监管的公司均可以申请监管沙盒。一旦申请被批准,MAS将在沙盒期间放松MAS具体的监管要求以提供适度的监管支持。
(二)新加坡对数字代币发行持较为开放态度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长孟文能(Ravi Menon)野村亚洲投资大会上表示,金管局正密切本地的加密货币投资活动,特别是越来越频密的首次代币发行(ICO)。他提醒投资者需要谨慎参与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因为它们大多不受监管或有法律保障。但尽管新加坡官方如此表态,目前,新加坡仍被视为对首次代币发行(ICO)最友好的国家之一,公司只要在MAS注册发行代币的内容、经过相关的调查和许可,就可以进行ICO,新加坡已经成为亚洲ICO中心。根据FunderBeam数据,2017年新加坡成为世界ICO发行第三大市场,仅次于美国和瑞士。近期,仅韩国就有100余家公司赴新加坡ICO。
但是,2018年5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向8家数字代币交易所发出警告,指平台不得在未经该监管机构批准下,进行被视为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货 币交易。另外,MAS也叫停了一宗首次代币发行(ICO),禁止其在新加坡发行数字代币。
(三)新加坡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视为货物而非货币
新加坡税务局(IRAS)在2014 年发布的加密货币指南(IR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中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确认为“货物”而非货币,使用加密货币支付实体货物或服务被视为“货品交易”,需要缴纳商品增值税(GST),当前税率为7%。新加坡税务局在公司所得税的特殊项目中提到:对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购买和出售加密货币的企业,将对其加密货 币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征税,企业利用加密货币交换金钱而获得的利润也要进行纳税。因此,除了7%的商品增值税(GST)之外,公司通过加密货 币交易获得的利润还要额外缴纳所得税。此情况仅针对短期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的企业,如果公司长期投资,那么所有收益将被视作资产,而新加坡目前尚未开征资产税,因此企业无需纳税。
二、新加坡积极鼓励并参与区块链技术开发与应用
新加坡政府支持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积极鼓励并参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并承诺为初创公司提供有利的监管环境,力图在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领域占据先行和领导者角色,以巩固其金融中心地位,并实现建成智能金融中心的长远目标。2017年下半年之后,新加坡区块链初创公司呈现爆发式增长,据估计目前总数已达500家以上。新加坡Talenta咨询公司是当地最大和最知名的区块链咨询公司之一,2017年年中以来,仅该公司就已为200余个区块链项目提供基金会注册等服务。
(一)推出乌敏岛项目(Project Ubin),研究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银行间及国际支付。
2016年11月,MAS宣布与新加坡银行协会联合发起乌敏岛项目,与分布式账本技术公司R3、美银美林,瑞士信贷,星展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三菱UFJ金融集团,华侨银行,R3,新加坡交易所等合作,研究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 DLT)在支付、证券清算和结算等领域应用,推动银行间支付和国际支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长远目标是发展出一套更高效易用的基于央行发行电子货币的金融系统以取代现有系统。MAS认为乌敏岛项目是新加坡在研究央行货币分布式账本化和央行数字货币领域起引领作用的一次机会。
目前,项目已进行两个阶段,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银行协会(ABS)于2017年10月5日宣布,他们所领导的财团成功开发了三种不同模式的软件原型,用于通过流动性储蓄机制进行分散的银行间支付和结算。未来阶段将有两个分拆项目,由新加坡交易所(SGX)推动的第一个项目着重于通过DLT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和结算周期的效率;第二个项目侧重于使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的新方法。
同时,新加坡已着手就区块链技术应用开展国际合作。新MAS局长孟文能证实MAS已经与加拿大银行合作,并“通过两家央行发行的加密令来测试和开发跨境解决方案。”MAS目前正与与印度安得拉邦政府之间的合作,探讨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将海关和贸易平台联系起来,以促进贸易文件的交换和贸易的数字化。孟文能表示,新加坡蓬勃发展的区块链创业领域最终可能帮助安得拉邦实现新应用,并指出该政府与MAS创业加速器中的公司可能会产生相互影响。
(二)提供良好的政策和监管环境,便利区块链公司在新发展。
一是利用沙盒机制,允许区块链公司在新开展实验和应用研究。2016年,新MAS推出了“沙盒(Sandbox)”机制,即只要任何在沙盒中注册的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允许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从事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