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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石林遭雷击身亡 景区尽道义责任
2011-10-24 18:41  浏览:54

去年在云南石林风景区,两名浙江游客遭雷击身亡,石林风景区管理局补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万余元。

回放:两游客景区内遭雷击致死

去年7月13日,浙江游客郑某带着一家老小到云南石林风景名胜区游玩,下午4点40分左右,当他们游玩到“南天门”景点附近时,天气骤变,下起了大雨,老老少少7人躲到石头下避雨,然而,一声惊雷响过,惨剧发生了——6人遭到雷击,郑某、曹某当场死亡,另外4人受伤。

之后,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结论为: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

虽说雷击是天灾,但死者家属认为,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国家AAAAA级风景名胜区的石林,没有完善的防雷避雷设施,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他们将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30余万元。

终审:景区虽无过错但应担道义责任

“这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的不幸死亡,受害人及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均无过错,但石林风景区管理局作为风景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石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石林风景胜区管理局补偿两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死者郑某的家属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引发游客伤亡事件的危害源系雷电自然灾害,其具有突然性和致害点不可预见性的特性;石林风景区地貌特点及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性质决定了在景区内进行任何人工添附工程必须以不影响、破坏自然景观为前提,且必须经过严格研究及审批程序,如何在不破坏自然景观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有效、合理的雷电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尚未进入研究阶段。

“一审判决对石林风景区管理局无侵权过错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案件事实及公平原则确定的补偿数额趋于公平。”据此,昆明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